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章程

2025-02-28 08:42

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Jilin the Feder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ion entities。缩写:JFNAOE。

第二条 本联合会性质: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联合社、农业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行业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推动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以农村股份合作制为前提,推进合作社改革升级;开展自律管理,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及其对外交流和协作;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合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乙十四路伟峰·生态新城9#办公楼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行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和会员搭建桥梁纽带;

(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指导会员生产安全绿色农产品,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

(七)为会员提供技能人才,根据需要,组织行业培训,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和体系;

(八)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组织开展会员交流合作、新技术推广;

(十)依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员)社会信用信息收集、数据统计、信息归集、标准研发、信用评价发布等活动;

 (十一)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符合本会章程宗旨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一)在吉林省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

(二)在吉林省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在吉林省依法登记成立的各市州和县(市、区)农业行业社会组织;

(四)与合作社及联合会有密切联系的农业教学科研推广等事业单位、农业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二)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自愿提出申请;

(四)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会员;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请省级联合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五)县级联合会申请省级会员,需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来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享受本联合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七)经联合会许可,可使用本联合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 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联合会开展工作,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 遵守本联合会行为规范,维护本联合会共同利益;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 及时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会章程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解散、终止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言行给本联合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对联合会的捐赠,不得分配本联合会的公共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和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集本联合会活动经费,管理本联合会资产及财务;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在不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会可以授权会长办公会任命副秘书长,先执行,在年度理事会中追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研究本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本会内部建设等重大事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胜任本联合会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勤政为民,公道正派,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会长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用于:

(一)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会各项活动及会议;

(三)本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及办公、差旅、印刷开支;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奖金;

(五)本会会员的奖励;

(六)政府允许的其他开支。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由理事会提请专业审计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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